一、废水排口
1.废水主要排口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符合以下条件的废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①原则上涉及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第一类污染物为: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②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中任一种水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
(二)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或者日处理工业废水量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现在一般不单独公布此名录了,而是会公布《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于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布。
在这个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里面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废水总排放口是废水主要排口。

2.废水一般排放口
除废水主要排口之外的废水排口。
3.许可管理要求
废水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废水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
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二、废气排口
1.废气主要排口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符合以下条件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①主要污染源的废气排放口。
主要污染源是指:单台出力14MW或20t/h及以上的各种燃料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重点行业的工业炉窑(水泥窑、炼焦炉、熔炼炉、焚烧炉、熔化炉、铁矿烧结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石灰窑等);化工类生产工序的反应设备(化学反应器/塔、蒸馏/蒸发/萃取设备等); 其他与上述所列相当的污染源。
②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确定的主要排放口。
③对于多个污染源共用一个排放口的,凡涉主要污染源的排放口均为主要排放口。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符合以下条件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原则上将主体工程中的工业炉窑、化工类排污单位的主要反应设备、公用工程中出力10t/h及以上的燃料锅炉、燃气轮机组以及与出力10t/h及以上的燃料锅炉和燃气轮机组排放污染物相当的污染源,其对应的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2.废气一般排口
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中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小的污染源,其对应的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3.特殊(其他)排放口
公用工程中的火炬、放空管等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未明确要求的排放口作为其他排放口管控。
是指为确保事故状态下安全生产的应急排口、旁路排口。在非事故状况下不允许使用。
4.许可管理要求
1.废气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2.废气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
3.特殊(其他)排放口暂不管控许可排放浓度和量,不允许通过应急排口、旁路排口偷排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