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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

《辐射安全许可证》作为我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不可少的资质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此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X射线诊断,治疗设备,放疗设备的,包括
1、销售、使用I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2、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为乙级、丙级的;
3、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的;
4、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的其他单位
5、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6、医用短寿命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 (正本以及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5)5名安全小组成员身份证(取得辐射初级培训证)、毕业证(大专以上学历)公司职务(其中法人必须担任安全小组组长);

(6)安全和防护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

(7)应急事件的相应机构及应急预案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以A4纸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

(9)经营场地的房产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的扫描件(一年以上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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