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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鉴别危险废物、废弃危化品及豁其免管理要求

2021-04-13 18:51:18
1. 什么是固体废物?

根据《固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定义,固体废物是指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2. 什么是危险废物?
根据《固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款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 危险废物有哪些来源?
危险废物的来源一般包括工业企业源、社会源和生活源等。


4. 危险废物具有哪些危险特性?

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


5. 危险废物有多少种类?
按照现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均为该版本),共包括46大类467小类危险废物。

6. 危险废物具有哪些形态?

根据《固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危险废物的形态包括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


7.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用括号注明的“不包括…”的废物,是不是意味着其不属于危险废物了?


根据危险废物的定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也属于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用括号注明的“不包括…”的废物,均属于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对于这些废物,若不能通过工艺分析等排除其存在危险特性,则需进一步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8.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点是什么?

(1)复杂性。危险废物产生源涵盖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导致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其污染环境的过程可能会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方式而变得非常复杂。

(2)滞后性。危险废物属于固体废物,尤其是以固态形式存在的有害物质向环境中的扩散速率相对比较缓慢,但一旦发生了环境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会因为危险废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

(3)不可恢复性。有些危险废物若处理处置不当或发生环境污染后,治理难度大费用高或者现有技术无法治理,会导致生态恢复缓慢或者无法恢复


9. 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吗?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

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900-003-04)。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900-249-08)。沾染PCBs、PCTs和PBBs的废弃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900-011-10)。


10. 电器电子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吗?

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并非所有的电子废物都属于危险废物,只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电子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如: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


11. 什么是有害垃圾,它属于危险废物吗?

(1)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常见的有害垃圾包括废灯管、废油漆、杀虫剂、废弃化妆品、过期药品、废电池、废灯泡、废水银温度计等,有害垃圾需按照特殊正确的方法安全处理。《固废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2)并非所有的有害垃圾都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家庭源危险废物未集中收集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各市、县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进行分类收集,且运输工具和暂存场所满足分类收集体系要求的,从分类投放点收集转移到所设定的集中贮存点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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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放射性废弃物污染防治适用《固废法》吗?

根据《固废法》第二条规定,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13. 科研机构、高校实验室主要产生哪些危险废物吗?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其他废物”中“900-047-49”废物的有关规定,生产、研究、开发、教学、环境检测(监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产生的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及无机废液处理产生的残渣、残液,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以及沾染上述物质的一次性实验用品(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废弃的烧杯、量器、漏斗等实验室用品)、包装物(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试剂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



PART2  危险废物的鉴别


1. 危险废物鉴别的程序是什么?

(1)依据法律规定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定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 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2.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期间、鉴别后应当如何落实规范化管理要求?

固体废物在属性鉴别期间,可暂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的要求进行管理;固体废物在鉴别后,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应类别的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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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产生的固体废物仍是危险废物吗?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
(1)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2)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3)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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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何区分固体废物与中间物料、副产品?

(1)固体废物与中间物料的区别: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中间物料符合以下两类的,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① 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② 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

(2)固体废物与产品(副产品)的区别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① 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② 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③ 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属于固体废物,包括以下种类:

① 产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质等;

② 在物质提取、提纯、电解、电积、净化、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在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以及其他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③ 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煤矸石等;石油、天然气、地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钻井泥浆、废压裂液、油泥或油泥砂、油脚和油田溅溢物等;

④ 火力发电厂锅炉、其他工业和民用锅炉、工业窑炉等热能或燃烧设施中,燃料燃烧产生的燃煤炉渣等残余物质;

⑤ 在设施设备维护和检修过程中,从炉窑、反应釜、反应槽、管道、容器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中清理出的残余物质和损毁物质;

⑥ 在物质破碎、粉碎、筛分、碾磨、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能直接作为产品或原材料或作为现场返料的回收粉尘、粉末;

⑦ 在建筑、工程等施工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报废料、残余物质等建筑废物;

⑧ 畜禽和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病害动物尸体等;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作物秸秆、植物枝叶等农业废物;

⑨ 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等实验室废弃物质;

⑩ 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5. 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在采集样品时需要注意什么?

(1)采集原则:确保采集的样品具有充分代表性。

(2)采集的目的和要求:特征鉴别和分类、环境污染检测、事故调查和应急监测、综合利用或处置、环境影响评价、科学研究、法律调查和仲裁。

(3)采集前需要进行的背景调查和现场踏勘:产生单位、时间、形式和存储方式;种类、形态、数量和特性;现场及周边环境;固体废物实验的要求。

(4)采集程序:确定采样方法;确定份样量和份样数;确定采样点;准备采样工具;制定安全措施;制定质量控制措施;采样;组成大样(由一批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份样或逐个经过粉粹和缩分后组成的样品)或小样(由一批中的二个或两个以上的份样或逐个经过粉碎和缩分后组成的样品)。

(5)需记录的内容:采样点、采样法、采样人、采样日期、样品名称、来源、数量、性状、包装、贮存、位置、编号、份样量和份样数。


6. 样品采集份样数的原则有哪些?

样品采集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要求进行,主要原则如下:

(1)物料越不均匀,份样数应越多;

(2)对采样的准确度要求越高,份样数应越多;

(3)物料的颗粒度越大,越不均匀,份样数应越多。


7. 样品采集主要包括哪几种方法?
(1)简单随机采样法,适用于堆存、运输中的固态废物和大池(坑、塘)中的液体、固体废物,可应对样品了解很少,采样分散不影响分析结果的情形。该方法一般按照对角线型、梅花型、棋盘型、蛇型来确定采样位置。
(2)系统采样法,适用于按一定顺序排列和以运送带、管道等形式连续排除的废物,需按一定的质量时间间隔采份样。
(3)分层采样法,指若一批废物分为若干层,则在每层中随机采集份样。
(4)两段采样法,适用于由许多车桶箱袋等容器盛装的固体废物。


8. 检测不同类型的固体废物时主要采取哪些分析方法

(1)氟化物:离子选择电机法(GB/T 15555.11)

(2)腐蚀性:玻璃电极法(GB/T 15555.12)

(3)总磷:偏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712)(4)汞: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1)、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HJ702)

(5)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3)、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HJ 702)

(6)六价铬: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4)、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 15555.7)、碱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7)

(7)总铬: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5)、直接吸入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6)、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 15555.8)、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0)、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49)

(8)铜锌铅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2)、铅和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7)、铅、锌和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6)、镍和铜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1)

(9)镍: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9)、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5555.10)、镍和铜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1)

(10)金属元素:22种金属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66)

(11)有机磷农药:气相色谱法(HJ 768)

(12)有机质:灼烧减量法(HJ 761)

(13)挥发性有机物:顶空-气相色谱法(HJ 760)、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3)

(14)挥发性卤代烃: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4)、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3)

(15)酚类化合物:气相色谱法(HJ 711)

(16)二噁英类: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3)


9. 危险废物鉴别主要有哪些法规标准规范?

(1)《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附件一: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附件二:须加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3)《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

(5)《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



PART3  废弃危险化学品

1. 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下同)第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现行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包含9大类2828个品种。


2. 代码为900-999-49的危险废物是什么?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900-999-49代码的危险废物指的是: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

3.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的要求有哪些?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贮存。

需要注意的是,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安全性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向什么部门申报,是否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就可以?

危险化学品所有者需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据实、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企业拟列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备案申请时,应组织核实,若备案内容涉及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要求企业提供已稳定化预处理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备案,并指导其规范处置。


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条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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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4  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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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有哪些?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共32种/类,其中涉及的危险废物豁免内容包括:

(1)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未经过集中收集的全部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各市、县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进行分类收集,且运输工具和暂存场所满足分类收集体系要求的,从分类投放点收集转移到所设定的集中贮存点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张)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除外)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消毒和收集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转运车辆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处置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3)感染性废物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按生活垃圾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4)损伤性废物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按生活垃圾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5)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除外)按照《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按生活垃圾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照《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6)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收集并转移到所设定的集中贮存点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的运输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进入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确定的资源化利用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7)船舶含油污水及残油经船上或港口配套设施预处理后产生的需通过船舶转移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按照水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管理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8)废铁质油桶(不包括900-041-49类)封口处于打开状态、静置无滴漏且经打包压块后用于金属冶炼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9)金属制品机械加工行业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以及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经压榨、压滤、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0)煤炭焦化、气化及生产燃气过程中产生的满足《煤焦油标准》(YB/T5075)技术要求的高温煤焦油作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蒽油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煤炭焦化、气化及生产燃气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煤焦油作为粘合剂生产煤质活性炭、活性焦、碳块衬层、自焙阴极、预焙阳极、石墨碳块、石墨电极、电极糊、冷捣糊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煤炭焦化、气化及生产燃气过程中产生的中低温煤焦油作为煤焦油加氢装置原料生产煤基氢化油,且生产的煤基氢化油符合《煤基氢化油》(HG/T5146)技术要求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煤炭焦化、气化及生产燃气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作为原料生产炭黑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1)采用破碎分选方式回收废覆铜板、线路板、电路板中金属后的废树脂粉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的,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2)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且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要求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3)医疗废物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底渣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4)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产生的废金属用于金属冶炼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5)生物制药产生的培养基废物经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产生的焚烧炉底渣、经水煤浆气化炉协同处置产生的气化炉渣、经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生物质发电焚烧炉协同处置以及培养基废物专用焚烧炉焚烧处置产生的炉渣和飞灰焚烧处置或协同处置过程不混入其他危险废物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6)含铬皮革废碎料(不包括鞣制工段修边、削匀过程产生的革屑和边角料)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的,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含铬皮革废碎料用于生产皮件、再生革或静电植绒,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7)铬渣满足《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要求用于烧结炼铁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8)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19)采用氰化物进行黄金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氰化尾渣满足《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要求进入尾矿库处置或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0)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酸作为生产原料综合利用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作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中和剂利用,且满足以下条件:废酸中第一类污染物含量低于该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其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GB5085.3)所列特征污染物含量低于 GB5085.3 限值的1/10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1)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碱作为生产原料综合利用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作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中和剂利用,且满足以下条件:液态碱或固态碱按HJ/T 299 方法制取的浸出液中第一类污染物含量低于该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其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GB5085.3)所列特征污染物低于GB5085.3限值的1/10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2)铝灰渣和二次铝灰用于回收金属铝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3)仲钨酸铵生产过程中碱分解产生的碱煮渣(钨渣)和废水处理污泥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要求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4)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未分类收集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5)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HW900-042-49类危险废物和其他需要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固体废物,以及事件现场遗留的其他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利用或处置的,利用或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6)历史填埋场地清理,以及水体环境治理过程产生的需要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固体废物按事发地的设区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同意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事发地的设区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同意的处置方案进行利用或处置的,利用或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染土壤按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依法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的设区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和《水泥窑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要求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7)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28)废弃电路板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29)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30)催化裂化废催化剂采用密闭罐车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31)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32)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可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 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其具体含义如下:
(1)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均豁免,各管理环节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需要强调,除“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情景下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以及收集过程豁免条件下危险废物收集并转移到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外,其他豁免情景下转移危险废物的,均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收集豁免条件,收集单位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收集并转移至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集中收集后的贮存以及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利用豁免条件,利用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利用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4)填埋(或焚烧)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填埋(或焚烧)处置豁免条件,填埋(或焚烧)处置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填埋(或焚烧)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处置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水泥窑协同处置豁免条件,水泥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协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处置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6)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过程可不按危险货物运输,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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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如何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
(1)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
(2)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
(3)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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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如何做好豁免环节前后的管理?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仅限于满足所列条件下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不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或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则处置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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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环保365(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福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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