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污水是指医院(综合医院、专业病院及其它类型医院)向自然环境或城市管道排放的污水。其水质随不同的医院性质、规模和其所在地区而异。每张病床每天排放的污水量约为200-1000L。
医疗污水中所含的主要污染物为:病原体(寄生虫卵、病原菌、病毒等)、有机物、漂浮及悬浮物、放射性污染物等,未经处理的原污水中含菌总量达108个/mL以上。
一、医疗污水的类型

医疗废水中除含有大量的细菌、病毒、虫卵等致病原体外,还含有化学药剂和放射性同位素,具有对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的几大特征。如果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医疗污水,不经过消毒、灭活等无害化处理,而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往往会造成水、土壤的污染,严重的会引发各种疾病,或导性,可以诱发疾病或造成伤害;
(1)医疗污水中含有酸、碱、悬浮固体、BOD、COD和动植物油等有毒、有害物质;
(2)牙科治疗、洗印和化验等过程产生污水含有重金属、消毒剂、有机溶剂等,部分具有致癌、致畸或致突变性,危害人体健康并对环境有长远影响;致介水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3)医疗污水受到粪便、传染性细菌和病毒等病原性微生物污染,具有传染
(4)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放射性污水。放射性同位素在衰变过程中产生a-、β-和γ-放射性,在人体内积累而危害人体健康。
医院的污水,除一般生活污水外,还含有化学物质、放射性废水和病原体。因此,必须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特别是肝炎等传染病病房排出来的污水,须经消毒后才可排放。
医院各部门的功能、设施和人员组成情况不同,产生污水的主要部门和设施有:诊疗室、化验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像洗印、动物房、同位素治疗诊断、手术室等排水。医院行政管理和医务人员排放的生活污水,食堂、单身宿舍、家属宿舍排水。
不同部门科室产生的污水成分和水量各不相同,如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放射性废水等。而且不同性质医院产生的污水也有很大不同。医疗污水较一般生活污水排放情况复杂。
医疗污水来源及成分复杂,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不经有效处理会成为一条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径和严重污染环境。

二、医疗污水排放相关政策
我国对于医疗废水的整体全面管控,始于二十年前的SARS疫情。此前,执行排放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内容,当时,医院污水处理率不高,仅有少数大型医院具有污水处理设施。SARS过后,我国迅速推进了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相继发布《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医院废水处理技术指南》等。

三、医疗污水排放标准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执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表1.1-2 “排放标准”限值的规定;排水至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污水,执行表1.1-2“预处理标准”限值的规定。

注:
1.采用含氯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大于或等于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mg/L;
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大于或等于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1-3的规定。

注:
1.采用含氯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接触时间大于或等于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及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后方可排放。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均需按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执行,并且需要符合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如有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要求的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