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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废固废的10类问题

2025-09-10 17:03:29

一、新版危险废物分类名录(2025年)更新后,油泥和吸油毡的代码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规定,燃料油储存过程中产生的油泥,含油废水处理中隔油、气浮、沉淀等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浮油、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沾染或含有废矿物油等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吸附介质,均属于危险废物,代码依次为900-221-08、900-210-08、900-041-49。

二、经过充分清洗干净后的化学品容器是否纳入普通废物管理

未沾染或含有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三、覆铜板边角料是一般固废还是危废

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明确,废纤维及复合材料,即废弃的PCB板等及该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边角废料,可使用900-011-S17代码进行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固体废物信息公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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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转移定向利用办理相关手续的流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 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明确,未列入本《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者利用过程不满足本《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可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者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鼓励企业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探索“以废治废”“变废为宝”。相关实施方案报省生态环境厅研复确定同意后,经转移联单实施“点对点”定向利用。

五、除臭废活性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规定,固体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沾染毒性或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吸附介质,均属于危险废物,代码依次为772-005-18、900-039-49、900-041-49。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六、危废处理方式合法性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明确,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可不作固体废物管理。供应商或物流商不满足上述规定。请各企业依法管理危险废物,严禁交由无法定资质等单位利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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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锣边粉、钻孔粉的危废类别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规定,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破碎分选回收金属后产生的废树脂粉,废电路板(包括已拆除或者未拆除元器件的废弃电路板),及废电路板拆解过程产生的废弃的CPU、显卡、声卡、内存、含电解液的电容器、含金等贵金属的连接件,均属于危险废物,代码分别是900-451-13、900-045-49。企业可根据产生物料的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对照本名录中已有废物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八、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表格是否有统一模板

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有关要求,如实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平台已对照上述导则提供规范模板,可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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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危废收集单位能否接收危废收集单位接收的废物

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有关部署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文件规定,收集试点单位应将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作为收集服务的重点,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及社会源,不包含其他收集单位。

对不再符合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小微企业收集试点条件的单位,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程序做好其退出工作。

十、交通部门执法查处的二氧化碳罐和液化丙烷罐(含气体)是否需要按危险废物处置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规定,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者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危险废物管理,代码900-999-49。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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