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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氟酸:特性、应急处理、废弃处置及相关法律规定

2025-10-10 17:37:40

一、氢氟酸的简介

氢氟酸是氟化氢气体的水溶液,无色透明,有刺激性气味,具有极强的腐蚀性,能够腐蚀金属、玻璃和含硅的物体,甚至可侵蚀人体骨骼,可以说是可怕的“化骨水”。因不慎接触被氢氟酸灼伤的病患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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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误碰氢氟酸的紧急措施

如遇到类似强酸烧伤,在有水源的情况下应使用大量清水冲洗,时间至少20分钟,然后根据情况时可用2%至5%的氢氧化镁或肥皂水处理创面后(禁止未经过冲洗直接使用酸碱中和的方式进行处理),仍用大量清水冲洗,以除去剩余的中和溶液。

无水源冲洗污染物时,应使用干毛巾或纱布将其拭去,随后立即送医。

三、废弃氢氟酸如何处理

氢氟酸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编号为16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须按规定处置。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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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单位发生变故危险化学品是否可以丢弃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六、丢弃危险化学品面临的处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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